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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08.03.04. 環署授化字第1080002208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4日
    主旨: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依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條第 1項及第11條第 2項規定,業已公告甲醛
       次硫酸氫鈉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 1% w/ w),其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
       核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貴公司販售之○○酸洗劑(含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管制濃度 1% w
       / w),係供紡織工業酸洗使用,已具特定功能用途,且其實務上已不易再分離提煉
       出甲醛次硫酸氫鈉,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惟
       貴公司使用甲醛次硫酸氫鈉製造○○酸洗劑,屬製成產品前製造行為,仍應依修正前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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