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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順丁烯二酸產品管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08.03.15. 環署授化字第1080002932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5日
主旨:詢問含順丁烯二酸產品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依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條第 1項及第11條第 2項規定,業已公告順丁
烯二酸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管制濃度 1% w/ w),其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
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貴公司進口及製程使用之○○無電解化學鍍藥液(含順丁烯二酸高
於管制濃度 1% w/ w),係供無電解化學鍍製程中進行晶圓加工使用,已具特定功
能用途,且其實務上已不易再分離提煉出順丁烯二酸,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倘貴公司使用順丁烯二酸製造○○無電解化學鍍藥液,屬製
成產品前製造行為,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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