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7%92%B0%E4%BF%9D%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含順丁烯二酸產品管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08.03.15. 環署授化字第1080002932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5日
    主旨:詢問含順丁烯二酸產品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依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條第 1項及第11條第 2項規定,業已公告順丁
       烯二酸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管制濃度 1% w/ w),其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
       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貴公司進口及製程使用之○○無電解化學鍍藥液(含順丁烯二酸高
       於管制濃度 1% w/ w),係供無電解化學鍍製程中進行晶圓加工使用,已具特定功
       能用途,且其實務上已不易再分離提煉出順丁烯二酸,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倘貴公司使用順丁烯二酸製造○○無電解化學鍍藥液,屬製
       成產品前製造行為,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