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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修法時納入CCTV為採證項目之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3.29. 環署空字第108001      94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29日
    主旨:有關貴局所提於「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修法時納入CCTV為採證項目之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33條第 1項規定,公私場所
       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包括儀器檢查及官能檢查,官能檢查
       包含目視及目測,目視係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資料或
       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目測係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
       並於同條文第 2項規定,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粒狀污染物排
       放狀況者,不適用目測檢查方式。
     二、另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與目測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
       ,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上開規定係授權稽查人員可以肉眼目視之官
       能檢查,而進行目視及目測之官能檢查。而使用儀器檢查及目測排放之空氣污染物,
       應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
     三、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規定,仍應由稽查人源依現場實際
       情形判定,民眾提供之影片、照片或所提離島工業區之CCTV影像畫面,僅作為判定有
       違規事實之佐證資料,尚不宜直接作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處分依據,仍應依行政
       程序法、行政罰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證據、通知陳述意見等行政程序,確認違規情節
       屬實則依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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