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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豬隻 200頭以上或牛隻之畜牧業,屬新設且尚未飼養者,經厭氧發酵後之沼液沼渣作為
全量農地肥分使用,其沼液、沼渣品質檢測報告及應變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4.19. 環署水字第108002764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19日
一、依據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08年 3月25日雲環水字第1081008986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3條第 5款
規定,略以,畜牧業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
,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者,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故飼
養豬隻 200頭以上或牛隻之畜牧業,屬新設且尚未飼養者,免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文件),可逕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肥分使用計畫。
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70條之 2第 1項第 2
款規定,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應檢具沼液、沼
渣檢測報告;另參考第49條之11第 1項第 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及核准飼養豬隻20頭以上未滿 200頭之畜牧業廢(污)水管理計畫之沼液沼渣農地肥
分使用資料時,沼液沼渣品質以前一年通過審查之平均值為之。基於簡政便民,旨揭
畜牧業者之沼液、沼渣檢測報告,得以前一年通過審查之平均值,或以飼養類型、規
模相當者之通過審查資料作為審查依據。後續環保或農業主管機關查核,如有發現與
原核准資料具有明顯落差,則農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畜牧業依管理辦法第70條之 5規定
,重新申請肥分使用計畫。
四、另全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之緊急應變期間,如以排放地面水體作為緊急應變措
施,應納入核准之肥分使用計畫內容,且緊急應變期間排放之廢(污)水應處理至符
合放流水標準。
五、隨文檢附 107年飼養豬隻 200頭以上或牛隻之畜牧業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通過
審查之檢測結果平均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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