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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轉轄內業者所提製程判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4.24. 環署空字第1080027      01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24日
    主旨:貴局函轉轄內業者所提製程判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告第 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鹼類化學製造程序,係指
       經由化學反應,從事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碳酸鉀、碳酸鈉、碳酸氫鈉或其他鹼類之
       生產者,僅將原料溶於水中製造鹼液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主要係針對製程經化學
       反應方式產製鹼類物質程序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經檢視隨文所附製程流程圖,由碳化鎢混合物以自來水、液鹼及鹽酸進行溶蝕反
       應後,產生碳酸鈷及鎢酸鈉等產品,符合本署公告第 2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
       作許可證之鹼類化學製造程序所列之公告條件。
     三、另本案業者是否有其他公告條件之適用,如本署公告第 2批及第 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製品加工程序,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
       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二)電
       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者
       ,不在此限。…(四)以有機溶劑或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且有機溶劑或酸鹼
       液總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者。」請貴局本權責一併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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