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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地區國稅局依所得稅法有關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規定編訂之各年度「非住 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4.29. 法律字第108035034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29日
    主旨:關於貴部各地區國稅局依所得稅法有關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規定編訂
       之各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明:
     一、復貴部 108年 4月 3日台財稅字第 10804547020號函及同年 2月20日台財稅字第 108
       04524600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政資法為普通法,其他法律對於政府資訊之公
       開另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 1條第 2項規
       定:「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及
       同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
       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是以,貴部就稅捐事項所
       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之公開事宜,應優先適用納保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復依貴部 108年 4月 3日台財稅字第 10804547020號函補充說明,貴部各地區國稅局
       編訂之「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下稱系爭標準表)」係為使有限稽徵人
       力投注於查核較具逃漏稅捐之虞案件,由貴部各地區國稅局因地制宜參酌營業人查定
       營業標準費用等級表、扣繳、公證租金資料、實地調查租金等資料,依所處路段、房
       屋性質及繁榮程度等因素而訂定,供作稽徵機關是否辦理租賃所得查核之參考準據,
       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之行政規則,似為納保法第 9條第 1項所定應公開予
       納稅者知曉之稅捐法令(該條立法理由參照)。惟此涉及納保法第 9條之解釋適用,
       應由貴部探求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後,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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