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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函詢事業未於期限內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條附
表 6規定計算罰鍰金額時,是否應加計利息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4.02. 環署水字第108002324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2日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4條第 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
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同法第11條第 8項所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
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逾期90日仍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
費),處新臺幣 6,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
準則(下稱裁罰準則)第 2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逾期90日仍未繳納者,罰鍰金額依
附表六欠繳費用級距裁處,其中欠繳費用位於 6,001~300,000 元,則以欠繳費用額
度作為裁處罰鍰金額。
二、依收費辦法第21條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規定申報水污費,中央主管機關
得逕依其運作情形、主管機關查核結果或其他有關資料,核定其應繳納之水污費。前
述所核定其應繳納之水污費即為裁罰準則附表六之「欠繳費用」,係依事業水質及水
量等相關資料進行核算,並不包含利息費用,應繳利息俟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完成
繳費確認其逾期繳納日數後另行核算及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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