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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立法委員以審查預算之需,請貴部於網站首頁公布貴部暨所屬各機關曾擔任副主管以上 人員,離職或退休轉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會或學校行政單位主管名單,是否合於政府資訊公 開法規範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5.02. 法律字第108035039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日
    主旨:所詢立法委員以審查預算之需,請貴部於網站首頁公布貴部暨所屬各機關曾擔任副主
       管以上人員,離職或退休轉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會或學校行政單位主管名單,是否合
       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年 4月12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50510號書函。
     二、按「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
       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
       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
       第 3條所明定,所謂「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係指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或作用法行使
       職權所取得(本部 103年 2月24日法律字第 10300511510號函參照)。依貴部來函所
       述:「......本部蒐集或處理本部退休人員轉任私立學校資料之目的,係為執行公務
       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 1項第 3款所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
       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以覈實發放渠等人員退休給與,
       係屬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惟曾任本部副主管以上人員離職後,及所屬各機關曾任副
       主管以上人員離職或退休後轉任私立學校職務等資料,則非本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得蒐集處理利用資料之範疇......。」則有關旨揭資料是否均屬貴部於職權範圍內
       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請貴部依上開說明先予釐清。
     三、次按,政資法第 5條及第 6條規定,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
       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
       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同法第18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政府
       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
       公益上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準此,貴部持有旨揭資料如屬政資法所
       稱之政府資訊,依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第6 款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
       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
       意者,不在此限。至於何謂「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主管機關就「公開個人資料所欲
       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個人資料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比較衡量判斷之,如經
       衡量判斷「公開個人資料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大於提供個人資料所侵害之隱私權益
       ,自得公開之。如認部分資訊確涉有隱私,而應限制公開,依政資法第18條第 2項規
       定,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隱私部分( 101年11月12日法律字第10100215680 號函)。從
       而,旨揭公告措施是否合於政資法規定,依上開說明,仍宜由貴部就案情所涉「公共
       利益」與「個人隱私」加以衡量判斷之,如認公開之「公共利益」大於「個人隱私權
       益」,即得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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