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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官得否擔任國民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捐款專戶管理審核委員會委員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5.09. 秘台人三字第108001185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9日
主旨:有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捐款專戶
管理審核委員會委員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8年 4月29日院彥人二字第1080002634號函。
二、依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捐款專戶管理要點規定觀之,旨揭委員會之職權
包括審核各界捐款之監督稽核事項、經初審通過之申請案等,法官如兼任該委員會之
委員,行使稽核職權,與司法或法官之公正、中立性似有未合,且法官因該職務而參
與審核上開申請案,對於該申請案之決定或結果自具有相當影響性或決定性,均與法
官法第16條第 5款規定「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要件該當,爰法官不宜
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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