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詢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裁處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8.05.27. 消署預字第10811073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7日
    主言:函詢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裁處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 108年 4月29日中市消預字第1080021615號函辨理。
     二、按消防法第 9條第 1項:「依第 6條第 1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
       委託第 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
       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
       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同法第38條第 2項:「違反第 9條第1 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
       人新臺幣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針對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及未依規定辦理
       之罰則業有明文,未依規定辦理者,消防機關逕予舉發並限期改善於法有據,至未能
       於規定時限內完成申報程序,惟於確認性複查前已完成申報者,建請本於權責衡酌裁
       處罰鍰必要性。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