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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貴轄○○公司不定型耐火材料製造程序 ( M01)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粒狀污染物係
數適用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5.30. 環署空字第1080035
44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30日
主旨:函詢貴轄○○公司不定型耐火材料製造程序 ( M01)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粒狀污
染物係數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0條規定,公私場所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為(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公私場所應以此計量順
序,做為估算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之依據。
二、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
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下稱計量規定)附表一
之耐火材料製品製造程序之污染源設施說明如下:
(一)耐火材料製品製造程序之乾燥設施(排放係數32.5公斤/公噸–原料),係指耐
火製品原料以旋轉式乾燥器進行混和與乾燥,所排放之粒狀物。
(二)燒成設施(排放係數0.41公斤/公噸–產品)則適用於隧道式燒成窯,利用高溫
將耐火材原料乾燥及燒成,使耐火材料性質進行燒結所排放之粒狀物。
三、承上,另於計量規定公告事項第三點規定,未明列於附表一至附表三中之排放係數,
公私場所得引用相類似之排放係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報經環保
主管機關認可後,依認可之排放係數計算。
四、本案旨揭公私場所製程之污染源及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量方式,若無法選用計
量規定之係數方式進行粒狀污染物排放計量,則可選擇說明二排序之其他計量方式辦
理,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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