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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生效日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5.13. 環署空字第1080028
54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13日
主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生效日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6條第 1項第 3款
規定,審核機關應於收到前款檢測報告後15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排放標準者,
審核機關應於完成審查後14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證書費及領取操作許可證。公私場
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
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向審核機關領取操作許可證。同辦法第10條第 1項第 1款暨第
19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設置許可證暨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包含許可證之有效期
間及證書字號等。
二、查現行管理辦法並無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生效日規定,而有關許可證有效期
間之起始日規定,實務上考量許可證核發,包含新申請許可證、異動、展延、換補發
,涉及公私場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時間點、原許可證
有效期間等而有不同樣態,宜由審核機關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逕依個案實際情形核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之起
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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