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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 1批至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
染源相關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5.30. 環署空字第1080039
2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30日
主旨:函詢本署公告第 1批至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相
關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告第 1批、第 3批及第 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
氣產生程序,係指屬同一排放口,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 153萬仟卡/小時以上
或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公噸/小時以上者之鍋爐,主要係規範鍋爐蒸氣產生
程序中各類燃料燃燒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管制。另依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
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三、本案貴轄畜牧場廚餘再利用程序,倘係以收受事業單位之廚餘為原料,添加其他物料
混拌後,經以燃油鍋爐提供之水蒸氣加熱蒸煮,再餵飼動物者,應先釐清其燃油鍋爐
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或蒸氣蒸發量是否達前揭公告規模,如其燃油鍋爐總設計或
總實際輸入熱值未達 153萬仟卡/小時或蒸氣蒸發量未達 2公噸/小時,則該畜牧場
廚餘再利用程序尚非屬本署公告第 1批至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固定污染源,惟仍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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