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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以試車檢測結果替代定期檢測」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5.09. 環署空字第1080027      77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9日
    主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以試車檢測結果替代定期檢測」疑義一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執
       行定期檢測時,其污染防制設施應維持正常運轉,且操作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90%以上;(二)操作許可
       證登載之許可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80%以上。」管制重點主要規範公私場所
       定期檢測期間之操作條件,俾能確保其在最大污染排放情形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仍
       能正常操作,並足以處理空氣污染物排放至符合標準,以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及維護改
       善環境品質。
     二、復依同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
       同意後,調整該項污染物檢測級數或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二)因情形特殊無
       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業已明
       定公私場所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
       提出替代方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三、本案貴轄○○公司函詢是否得以試車檢測結果替代定期檢測疑義一節,應依前揭相關
       規定辦理,倘○○公司所提試車檢測期間之操作條件業已符合前揭定期檢測期間操作
       條件之規範,經貴局同意後始得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
       查明後,本權責協助該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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