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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試車使用燃料由原申請之天然氣改用液化石油氣,其試車檢測結果是否具代表性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5.16. 環署空字第1080031
23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16日
主旨:函詢試車使用燃料由原申請之天然氣改用液化石油氣,其試車檢測結果是否具代表性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
,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公私場所申請文件、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
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上述規
定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試車檢測審核程序。
二、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函詢未依試車申請文件,以液化石油氣替代天然氣作為
燃料進行檢測,則該份檢測報告代表性疑義一節,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申請案
,經貴局現場勘查結果未依貴局核定之試車申請文件及試車計畫進行試車檢測,其檢
測報告結果自不具代表性,應要求限期補正申請內容並重新提報檢測報告。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逕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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