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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訂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否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牴觸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6.10. 環署空字第10800371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10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訂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否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牴觸,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
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
分之標準。前揭規定明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強化
源頭管理。二、生煤管制自治條例係依地方制度法所訂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
者,無效。另同法第26條第 4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
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
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三、倘貴局依地方制度法訂定生煤相關管制自治條例,則其規範之管制項目不得與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28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相牴觸,並應
依前揭規定之程序發布,以強化轄區內燃料源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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