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第 7點,與「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6.25. 環署空字第108004063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25日
主旨: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第7 點,與「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之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28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
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
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並申請及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
使用許可證,始得為之;其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報。前揭規定係參考國外先進國家,刪除販賣端相關規定,以燃料應符合之
成分標準及其使用應申請許可證等方式管制。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以下簡稱執行原則)第 7
點規定:「空污法第28條及第29條之相關辦法未訂定或修正發布前,依生煤、石油焦
及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
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查空污法既已刪除生煤販賣許可證相關授權規定,生煤販賣
許可證自不適用執行原則第 7點,爰此,現行「生煤、石油焦及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
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有關販賣許可證之相關規定均不適用;執行原則
第 7點所指相關辦法未訂定或修正發布前適用原辦法,係針對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
料及輔助燃料之使用規定。
三、本署 107年12月20日環署空字第107010121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