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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條規定有關進口軍用物品營業稅之退稅請求權時效 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7.10. 台財稅字第108045665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0日
     一、進口關稅法第49條第 1項第 4款及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規定之軍用物品,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條第 2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者,納稅義務人請求退還進口已納
       之營業稅,其請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條規定。
     二、廢止本部 101年 5月24日台財稅字第 10104557440號令有關本部賦稅署91年 7月18日
       台稅二發字第0910453722號書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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