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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有關自益信託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7.23. 台財稅字第108045184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3日
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房屋
,應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 2項第 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但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
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與受益
人為同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
同房屋所有權人,准受託人依同條第 3項規定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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