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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協助確認法務部調查局擬蒐集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之正當性、必要性及合理 關聯性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7.12. 法律字第108035094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2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請協助確認本部調查局擬蒐集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之正當性、
       必要性及合理關聯性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8年 5月13日移署入字第1080050435號函。
     二、本部調查局蒐集貴署所保有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
       稱個資法)第15條及第 5條規定:
      (一)按個資法第15條第 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除第 6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次按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2條第 3款及第11款規定:「法務部調查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三、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十一、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
         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 ...」又為落實蔡總統指示反制中共「一國兩制臺
         灣方案」指導綱領,完備反滲透、反統戰機制,以因應近年逐漸升高之安全威脅
         ,本部調查局亦協助本部廉政署辦理公務機密維護、機關安全維護工作,並強化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安全查核等工作。復依國家安全局交付之各項
         專案任務,本部調查局應掌蒐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所規範之涉密人員違異常狀況並落實安全查核,以防止滲透、洩密危害國家
         安全。據此,本部調查局基於「國家安全行政、安全查核、反情報調查(代號:
          100)」之特定目的,為執行「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及「機關保防業務執行
         事項」之法定職務及上開各項協助及專案任務,向貴署蒐集涉及「國家機密人員
         名冊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15條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規定。
      (二)次按國家情報工作法(下稱情工法)第 3條第 2項規定,本部調查局於主管之有
         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復按同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情報工
         作:....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
         報工作之行為,亦同。」是以,機關保防及反滲透工作均屬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之情報工作,且係事前預防工作,不以「刑事偵查」為必要。若未能預先防堵,
         一旦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將所接觸之攸關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機密或核心敏感資
         訊洩漏給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侵害者係整體國家法益,甚恐危及國家主權,其
         危害程度將難以估計。故本部調查局向貴署調閱旨揭名冊,乃為保護整體國家安
         全及利益遭受重大損害,僅對少部分涉及國家機密且負有維護公務機密不外洩職
         責人員,機先掌握相關違異常狀況,並非包含所有公務人員,符合個資法第 5條
         比例原則之規定。
     三、貴署提供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予本部調查局,符合個資法第16條規定:按
       貴署提供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予本部調查局作為「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及
       「機關保防業務執行事項」使用,雖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查情工法第13條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協助情報工作之執行; .
       ..」故貴署提供該等資料予本部調查局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 2款「維護國家
       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與個資法第16條規定尚無不符
       。
     四、綜上,本部調查局蒐集貴署保有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及貴署提供旨揭資料
       予本部,具有正當性、必要性及合理關聯性,並符合個資法第 5條、第15條及第16條
       規定,爰請貴署配合定期(每年 3、 6、 9、12月)提供本部調查局旨揭名冊(含電
       子檔案),俾利反滲透任務之遂行,本部調查局亦將本於國安團隊協調合作之精神,
       竭力配合貴署辦理相關專案,共同完成國安任務。
     五、檢附本部調查局 108年 6月17日調保壹字第 10819505690號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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