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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業設置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製程環境冷卻設備及機台附屬設施 (Lo
calScrubber ),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之 1第 1項第 3款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7.29. 環署水字第10800540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9日
主旨:有關事業設置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製程環境冷卻設備及機台附屬設施
( LocalScrubber),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之 1第 1項
第 3款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108年 7月23日竹環字第1080021740號函辦理。
二、基於製程環境冷卻設備及機台附屬設施( LocalScrubber)係製造程序必備設施,為
製程一環,故事業製程廢水經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前述設施使用,符
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43條之 1第 1項第 3
款「設置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製程使用」不適用回收使用規定。
三、惟為掌握其水質水量平衡,,旨揭對象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
水質水量平衡圖,揭露「製程廢水至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製程使用之
水質」之水質、水量資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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