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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私場所製程「是否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 3批耐火物製造程序」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7.17. 環署空字第1080046      46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7日
    主旨:函詢公私場所製程「是否符合本署公告第 3批耐火物製造程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3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耐火材料製造程序,係指以
       金屬氧化物或矽石(如二氧化矽)為原料,在攝氏 300度以上作業溫度下,從事耐高
       溫特殊性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者。另依本署公告第 4批公私場
       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陶瓷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使用天然礦石(如長石、砂石
       或黏土等)與人造陶瓷為原料,成型後經高溫燒製為陶瓷設備製品之生產,且所有製
       品總設計或實際產量為 100公噸/年以上者。
     二、本案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製程是否符合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變更及操作許可
       之固定污染源對象疑義一節,合承前述,該公司作業過程係以金屬氧化物(氧化鋁)
       為原料壓模成型後,使用瓦斯燒結爐(最高溫達 1,600度)燒結成型之精密陶瓷零件
       產品,又該公司製程係生產精密陶瓷零件產品屬高溫特殊性能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
       定型耐火材料,皆符合本署前揭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對象
       。
     三、因所附資訊未臻明確,有關本案許可批次認定事宜,請貴局依前述說明及現場實際情
       形查明判定後,逕依權責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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