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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氣化爐產生之合成氣作為蒸氣鍋爐之燃料,廢氣中所含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排放係數 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7.05. 環署空字第1080043      66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5日
    主旨:貴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氣化爐產生之合成氣作為蒸氣鍋爐之燃料,廢氣
       中所含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排放係數適用疑義一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8年 6月17日○○能源環空字第108061701 號函辦理(
       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
       數及控制效率規定」(下稱排放係數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
       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如附表 1,該附表列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
       ,「其他鍋爐或燃燒污染源」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係數,並以製程氣作為排放
       量估算基礎。同公告事項 2規定,未明列於附表 1之排放係數,得引用附表 1相類似
       之排放係數,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後使用。又同公告事項 4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實際排放係數低於公告排放係數,或實際控制效率優於公告控制效率者,得提出相關
       排放係數資料或控制設備效率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後,以認可之排放係數或
       控制效率計算。
     三、本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製程擬以木屑為燃料,經氣化爐氣化後,將廢氣淨化及
       冷卻,再導入蒸氣鍋爐作為燃料,其適用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係數一節,請依
       上述規定辦理,亦即該公司之製程倘係「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且以製程氣作為鍋爐
       燃料,則適用上述公告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之排放係數,並以製程氣作為排放量估
       算基礎;倘其製程實際之排放係數低於公告係數,則可提出證明文件,報經貴局認可
       後,以認可之排放係數計算污染物排放量;倘其實際製程之排放係數未明列於附表 1
       ,則得引用與附表 1相類似之排放係數,報經貴局認可後使用之。至於空氣污染防制
       設備之設置,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規
       定辦理。
     四、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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