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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查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及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 補助辦法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7.30. 環署空字第108005245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30日
    主旨:函詢審查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及大型柴油
       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8年 7月17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838505700號函。
     二、有關申請人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各期補助款申請疑義,綜合回復如下:
      (一)依「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以下簡
         稱調修辦法)第11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者,其補助金額
         分三期撥付。」又依調修辦法第 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
          7條申請文件後,應於15日內完成審查。前項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
         各級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日數不得超過30日。但經各級主
         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30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例如車輛業經貴局核定補助加裝污染防制設備,並已核撥第 1期款,因故未於加
         裝污染防制設備滿 3個月起30日內申請撥付第 2期款;或提出申請但經貴局審查
         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且未能於30日內完成補正者(經貴局同意得展延30日)
         ,即不受理其第 2期款補助款申請,惟車主仍可依調修辦法規定申請第 3期款。
      (三)車輛已獲補助加裝污染防制設備,惟因車況無法繼續使用,致需拆除污染防制設
         備者,得於全數繳回所領各期補助款,並取得污染防制設備商書面同意後,註銷
         該車申請補助紀錄。
     三、另有關車輛因故未能完成定期檢驗,是否具備補助資格一節,綜合回復如下:
      (一)「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實施目的為協助仍在正
         常使用並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之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改善移動源污染。
      (二)符合補助辦法第 3條第 1項第 1款至第 3款補助對象,應依同法第 4條規定,檢
         具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定期檢驗紀錄或當年度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之行
         車執照影本,確認申請補助之車輛確實屬正常使用狀態,不符規定者不予補助。
      (三)例如車輛應於每年 5月及11月各定檢一次,今該車於 108年 4月完成報廢,因未
         屆當年度定檢期限,故以該車完成 107年11月定檢為核定依據;該車若於 108年
          9月完成報廢,則以該車完成 108年 5月定檢為核定依據。
      (四)承上例,該車若於 107年10月辦理註銷、繳銷或停駛,致未完成 107年11月定檢
         ,則應先辦理復駛或重新領牌,並提出符合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行車執照影本,俾利據以辦理核定補助事宜。
     四、綜上,本案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淘汰相關審查疑義,請貴局
       依個案事實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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