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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為設置蓄水池經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核,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年 7月15日農
授水保字第 1081865227A號函釋山坡地設置農用蓄水池涉及水土保持法之處理原則,原送審
查中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得否適用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8.14. 農授水保字第10818354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4日
主旨:貴分局函詢民眾為設置蓄水池經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核,適本會 108年 7月15
日農授水保字第 1081865227A號函釋山坡地設置農用蓄水池涉及水土保持法之處理原
則,原送審查中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得否適用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稱水保局)案陳貴分局 108年 8月 5日水保中保字第1081
917387號及第1081917388號等 2函辦理。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80年12月13日釋字第 287號解釋,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就行政法
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性質上並非獨立之行政命令,固應自法規生效之
日起有其適用,先予敘明。
三、所詢疑義參照前開釋字第 287號解釋,旨揭函釋應自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生效
之日起即有其適用,爰相關申請案件倘經貴分局就個案事實審認確符該函釋要件,自
有其適用而得免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核。
四、隨函檢還桂竹林段 86– 616地號及獅潭段和興小段 255– 1地號申請補助計畫之蓄
水池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各 1式 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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