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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條規定,有關銷售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相關
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8.26. 台財稅字第108005489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6日 一、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核屬銷售勞務,應就其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營業人於 108年11月15日前未依前點規定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
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