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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檢舉某個廠商販售仿冒商品一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8.15. 電子郵件字第1080815b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5日
有關您來信檢舉某個廠商販售仿冒商品一事,答復如下:
一、就著作權部分: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自
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重製、散布等權利,未取得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就使用他人的著作,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由於著作權係
屬私權,所詢違反授權之商品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之利用行為是否構
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二、就商標權部分:
(一)對於惡意仿冒他人商標的行為,依商標法第68條至第70條、第95條及第97條規定
,行為人須負擔相應的民刑事責任。可是,註冊商標遭侵權時,得依上開規定請
求民事損害賠償者,原則上為商標權人,或該商標的專屬被授權人。至於商標侵
權應負的刑事責任,因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非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告訴權
人,任何人若知悉他人有侵害商標權的犯罪嫌疑,亦得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地方
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發,以啟動刑事偵查程序。
(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部分,誤購仿冒品的消費者,除得依民法第354 條以下有關
買賣標的物瑕疵之規定,向賣家主張減價或解除契約外,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
第43條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若係於網路管
道購買的情形,尚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退回商品或
以書面通知賣家解除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此外,亦得
逕向購物網站提出檢舉,請網站經營業者協助下架仿冒商品。
三、關於侵權取締工作,係屬檢警調機關之職權,如您確實發現他人之行為涉及侵權情事
,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專門負責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查緝的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檢舉,檢舉途徑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
(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 016– 597。
但須向您說明的是,在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
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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