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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 1~ 3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補助審查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8.15. 環署空字第108005453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5日
    主旨:函詢 1~ 3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補助審查疑義一案,復如說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8年 7月25日桃環空字第1080063531號函。
     二、依「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淘汰舊車並換購中古
       車或新車,補助對象及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 3條第 1項第 1款至第 3款,補助對象如下:
         1.完成 1期、 2期或 3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
         2.完成 1期或 2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前、後 6個月內購
          買 3期以上中古車或 5期、 6期新車。
         3.完成 3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前、後6 個月內購買 4期
          以上中古車或 5期、 6期新車。
      (二)依本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4款規定,本辦法第 3條第1 項第 1款至第 3
         款之申請補助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1.上揭車輛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定期檢驗紀錄或當年度未逾指定檢
          驗日期之行車執照影本。
         2.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異動登記
          書(報廢)影本。
      (三)綜上,本辦法並無車輛完成回收日期不得逾當年度指定檢驗期限之規定,貴局容
         有誤解。
     三、申請人須檢附購買新車或中古車發票,且發票上登打之購車金額應高於申請補助款金
       額,並註記車主姓名及牌照號碼,目的在於與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行照影本等其他
       申請文件交互勾稽,確認其購車事實,原則仍請貴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惟若申請人
       檢附之電子發票已登打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等資訊,經貴局認定足已確認其購車事實
       ,同意該發票上無須再加註車主姓名及牌照號碼,本署予以尊重。
     四、依本署 108年 7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80052458號函,停駛、註銷、繳銷之車輛,應先
       辦理復駛或重新領牌,並提出符合補助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之行車執照影本
       ,俾利據以辦理核定補助事宜(副本諒達)。
     五、若車輛因行照遺失補發完成臨時檢驗、完成最近一次定期檢驗,或雖已逾最近一次指
       定檢驗期限,但已於報廢前至監理單位完成檢驗者,均視同符合定期檢驗規定,無需
       查核其定期檢驗歷史紀錄。
     六、綜上,本案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相關審查疑義,請貴局依個案事實查明後,
       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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