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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詢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境外公司之適法性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9.19. 法律字第108035141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19日
    主旨:貴署函詢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境外公司之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8年 9月11日警署刑研字第1080133038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
       罰者,適用本法(第 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
       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第 3項)。」依上開條文第 1項
       及第 3項規定,祇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包含同條第 2項「依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之情形),無論行為人之國籍為何,祇要依法律或自治條
       例規定係屬處罰對象而應受處罰者,均適用本法。又隨著網際網路通訊科技之日新月
       異,跨國違法行為益形猖獗,為防杜不法,爰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
       或結果之全部或一部,縱然是發生在不同地點(隔地),祇要其中之一發生在中華民
       國領域內者,即應認其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適用本法規定(本部
        104年 4月21日法律字第10403504530 號函參照)。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 2項
       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故有關本件「○○○○○○」訂房網公司遭假冒進行
       解除分期付款詐欺案件,就「○○○○○○」訂房網公司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
       分之管轄權,應如何進行調查及裁處程序,因貴署同函已徵詢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
       爰請參照該會意見及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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