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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交易相對人之行銷通路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081.06.15. (81)公參字第00691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6月15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函請就通路計劃疑點解釋案,函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81年 3月24日函。
二、本案經提報本會第34次委員會議,獲致結論如次:
關於 貴公司新通路計畫中,擬限制金儀公司不得銷售予標達之大盤商或總經銷,或
其中大盤商有特殊需要向金儀公司進貨時,如協調金儀公司限量供應予大盤或金儀先
售標達再轉售予該大盤商乙節,查此等限制屬一種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之行為,
至於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 6款規定,以其限制是否「不正當」以及是否「有
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為斷。而其限制是否「不正當」以及是否「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本會在認定上,將會依個案具體情形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
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因素判斷之。
備註:本文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 6款規定,於 104年 2月 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
更為第20條第 5款,內容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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