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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機車行無營業事實是否適用「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 第 1項第 5款規定,撤銷其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0.08. 環署空字第108006948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8日
    主旨:函詢○○機車行無營業事實是否適用「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6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撤銷其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一)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二)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受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處分,累計達 3次。
      (三)認可證有效期限內,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暫停檢驗業務累計時間超過 1年。但前
         述累計時間不含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處分之時數
         。
      (四)違反第 9條第 3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負責人。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二、貴局函述表示○○機車行自 107年 7月 4日起即無營業事實,倘經貴局多次查核發現
       該車行無提供檢驗服務,且未依規定主動申請暫停檢驗,亦依違反「機車排放空氣污
       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 4項規定予以處分,並
       通知限期改善迄今仍未完成改善;有關其未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且認可證所記載機
       車排氣檢驗站地址已由他家機車行使用,貴局得依權責審酌判定已符合前述管理辦理
       第16條第 1項第 5款之情節重大情形,予以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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