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函詢○○機車行無營業事實是否適用「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
第 1項第 5款規定,撤銷其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0.08. 環署空字第108006948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8日
主旨:函詢○○機車行無營業事實是否適用「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6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撤銷其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一)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二)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受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處分,累計達 3次。
(三)認可證有效期限內,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暫停檢驗業務累計時間超過 1年。但前
述累計時間不含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處分之時數
。
(四)違反第 9條第 3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負責人。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二、貴局函述表示○○機車行自 107年 7月 4日起即無營業事實,倘經貴局多次查核發現
該車行無提供檢驗服務,且未依規定主動申請暫停檢驗,亦依違反「機車排放空氣污
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 4項規定予以處分,並
通知限期改善迄今仍未完成改善;有關其未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且認可證所記載機
車排氣檢驗站地址已由他家機車行使用,貴局得依權責審酌判定已符合前述管理辦理
第16條第 1項第 5款之情節重大情形,予以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證。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