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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未成年人原依民法第1094條定有法定監護人,經生父認領後,其監護人之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10.14. 台內戶字第10801395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一、按法務部 108年 9月25日法律字第 10803514440號函略以,原依民法第1094條定有法定
      監護人之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如嗣經其生父認領,且其生父無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之情形,原法定監護人職務自己失其存在之依據,而無設置之必要,監護關
      係自然終止,不生法定代理人與法定監護人就該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意思不一致
      之問題。次按民法1065條第 1項前段規定及同法第1066條規定,認領為不要式行為,極
      易為之,且係單獨行為,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承諾,故為期認領之真實,民法
      第1066條特以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然此一否認權係形成權,其行使
      僅得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為之,其他利害關係人則無此權利。是以,未成年人之法定
      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無法代替非婚生子女或取代生母為民法第1066條所定否認認
      領之意思表示。
    二、依來函略以,非婚生未成年子女蔡○○原依民法第1094條定有法定監護人,於 105年 4
      月15日經生父陳○○先生出具生母認領同意書辦理認領登記,依案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函說明,生父尚無任何不能行使或停止親權之情形,即無民法第1091條本文規定之情事
      ,似無置監護人之必要,爰原定之法定監護人是否仍具效力並與法定代理人就該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意思不一致應以何人意見為主之疑義 1節,依法務部前揭函意旨
      ,原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監護關係自然終止,不生二者就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意思不一致應以何人意見為主之問題。
    三、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相關登記,是否應再通知生母及法定監護人表示意見 1節,按本部
       101年 9月 4日台內戶字第 10102860672號函略以,倘相關個案為生父單獨辦理認領登
      記者,則應於登記後通知生母。另按法務部 108年 9月25日前揭函意旨,法定監護人並
      無法代替未成年人或取代生母為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爰毋庸再就認領登記事項通知其
      表示意見。另因生父於認領登記後已取得親權行使之權利且原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
      監護關係自然終止,故由生父辦理原法定監護人之廢止登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登記後,由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通知原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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