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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熱熔膠研製程序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0.09. 環署空字第108006956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9日
    主旨:有關貴轄OO公司函詢「熱熔膠研製程序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
       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24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公私場所具
       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進
       行設置、變更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管制重點主要在規
       範公私場所具有公告規定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許可證所載之
       許可條件,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
     二、復依本署公告第 7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之接著劑製造程
       序規定:「(一)以合成樹脂或橡膠為原料,經攪拌、反應器加熱等程序,生產尿素
       甲醛樹脂系、三聚氰胺樹脂系、酚醛樹脂系、二氯丁二烯橡膠(C.R.強力膠)系、聚
       醋酸乙烯(乳膠)系、聚乙烯-醋酸乙烯樹脂系、聚丙烯酸樹脂(壓克力樹脂)系、
       PU樹脂系、環氧樹脂系、熱熔膠、填縫膠、瞬間接著劑或其他接著劑者。(二)惟僅
       從事水溶性接著劑製造者,不在此限。」其主要係針對接著劑製程時所產生之揮發性
       有機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本案貴轄OO公司函詢熱熔膠研製程序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
       污染源一節,倘OO公司之熱熔膠研製程序符合前揭接著劑製造程序公告內容,則應依
       前揭空污法第24條規定於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變
       更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
       明後,本權責協助該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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