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認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
再利用中心)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1.18. 環署水字第108008445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主旨:有關認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
或沼氣再利用中心)補充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年11月11日中市環廢字第1080131637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26.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
係以從事廢棄物處理廠(場)經營管理,並以焚化或其他方式處理廢棄物之公私機構
或場所(不含廢棄物掩埋場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為定義; 59.畜牧糞尿或生
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係以在畜牧場作業環境外,設置畜牧糞
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設施,從事畜牧糞尿、廚餘或農業廢棄物之收集及處理等經營
管理之事業為定義。
三、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
再利用中心)之管制意旨,係為鼓勵推動沼液沼渣肥分使用或生質能源資源化而增訂
之事業。所稱「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設施」,係指設置厭氧發酵設施者。故
事業從事收集及處理畜牧糞尿、廚餘或農業廢棄物之經營管理,應設置有厭氧發酵設
施,始符合其管制意義。
四、承上,事業從事收集及處理畜牧糞尿、廚餘或農業廢棄物之經營管理,且設置厭氧發
酵設施之事業,屬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但未設
置厭氧發酵設施者,應以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管制。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