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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附設機構屬「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5
款公立醫院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範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2.19. 台財稅字第108006371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一、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設立之醫院,屬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之公立醫院,其為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依法設立之附設機構
,為公立醫院之一部,該醫院及其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公立醫院及其附設機構非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使用之公有房地,按實際使用情形,
依房屋稅條例第 5條及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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