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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簡任機要人員於考績年度中以先升後訓方式調任簡任非機要職務,當年併資辦理年終考 績,考列乙等以上時得否晉敘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8.12.20. 部法二字第10848837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主旨:關於簡任機要人員於考績年度中以先升後訓方式調任簡任非機要職務,當年併資辦理
       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時得否晉敘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0條規定:「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
       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
       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
       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依90年 6月20日增修該項條文說明略以,配合同法
       第 4條晉升高一官等職務者,得併計低一官等年資辦理高一官等年終考績之修正規定
       ,為避免同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時已敘較高俸級者,於考績結果後仍可再晉級
       之多次晉級情事,爰予增列。次查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 1項規定:「本法第10條
       所稱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指當年 2月至12月間升任
       高一官等、職等職務,並自所任職等本俸最低俸級起敘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
       」
     二、按機要人員不受任用資格限制,公務人員調任機要人員,或機要人員在機要職務間調
       整職務,其官等、職等、俸級時有跳空情形,故而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
       於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重新銓敘審定其官等、職等及俸
       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1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5條參照),又以
       一般公務人員於年度中升任簡任第十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者,即不再晉敘,是基於
       考績法第10條立法意旨及衡平性考量,簡任機要人員於考績年度 2月至12月間以先升
       後訓方式調任簡任非機要職務,應按其所具考試等級資格、歷來調任情形及銓敘審定
       結果,核算其得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官等、職等及俸級,審視其調任簡任非機要職務
       有無敘較高俸級之情形,進而認定其是否須受考績法第10條規定限制。舉例而言,某
       甲原為簡任第十職等機要人員,於本( 108)年 7月以先升後訓方式調任簡任第十職
       等非機要職務,按年核算其得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職等俸級為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
       550 俸點後,依其所任職務核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590俸點,本質上即屬薦任官
       等升任簡任官等而已敘較高俸級之情形,是其本年年終考績仍應受考績法第10條規定
       限制,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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