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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 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1.13. 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18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3日
    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
      tp://sii.twse.com.tw)進行申報傳輸:
     (一)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二)庫藏股:「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三)財務資訊及內部控制:「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
        條、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
        進修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四)募集發行及私募:「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五)公司治理:「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
        事會議事辦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
        行使職權辦法」。
     (六)企業併購:「企業併購法」第七條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
        項辦法」第七條。
    二、公開發行公司已依前點規定申報傳輸,除下列項目尚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外,於完成
      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一)庫藏股申報作業:「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
        之應行申報事項。
     (二)公開收購申報作業:「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
        、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應行申報事
        項。
     (三)取得股份申報作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六
        條及第七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四)財務報告(包括第一、二、三季及年度)及財務預測。
    三、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方式辦理公告之事項,得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
      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0四00二九三三
      四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3.08. 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8101號令發布,自113年5月1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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