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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家事事件法第 3條第 3項第 6款規定事件之範圍 發文機關: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發文字號: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109.01.16. 廳少家二字第109000184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6日
    主旨:關於家事事件法第 3條第 3項第 6款規定事件之範圍,建請參酌該條立法說明及家事
       事件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8年12月20日北院忠家坤 108重家繼訴74字第1089376425號函。
     二、家事事件法第 3條第 3項第 6款所定之事件範圍,依該條立法說明及家事事件審理細
       則第79條規定,係指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事件(如民
       法第1146條、第1164條、第1125條所定事件),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如民
       法第1149條所定事件)。倘繼承人因繼承取得之權利,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該
       公同共有關係之終止,不可能脫離公同共有關係所由生之法律(即繼承)規定,繼承
       人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無由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尚不得僅以原告形
       式引用之條文排除家事事件法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 3號及研討結果參照)。所詢個案,是否為該款所訂家事事件範圍,允宜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認定之。另,日後如行文本院時,宜參照行政公文流程,逕以本廳為
       受文單位,或經由貴院之上級機關函轉本院較妥。
    附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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