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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
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
餐)之營業人,有前揭範疇以外銷售額之營業稅課徵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2.26. 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26日
一、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
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倘有銷售前揭範疇以
外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得由稽徵機關依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
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
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二、廢止本部 10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 106046182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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