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有關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徵免營 業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2.26. 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26日
    一、專科以上學校(下稱學校)係教育部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核定設立之教育及學術研究
      機構,其辦理產學合作(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合作事項,
      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
      下同)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如附件)辦理。
    二、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 109年 7月 1
      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三、本令發布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本部 108年 1月 8日台財稅字第 1
      0700704180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
      者,准予退還。
    四、修正本部 108年 1月 8日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號令,刪除第一點規定。
    附件-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1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