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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有關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徵免營
業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2.26. 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26日
一、專科以上學校(下稱學校)係教育部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核定設立之教育及學術研究
機構,其辦理產學合作(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合作事項,
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
下同)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如附件)辦理。
二、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 109年 7月 1
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三、本令發布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本部 108年 1月 8日台財稅字第 1
0700704180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
者,准予退還。
四、修正本部 108年 1月 8日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號令,刪除第一點規定。
附件-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1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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