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所詢受委託監護人申請撤銷父辦理之廢止委託監護登記一事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9.03.02.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056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3月2日
主旨:有關所詢受委託監護人申請撤銷父辦理之廢止委託監護登記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部 108年12月16日法律決字第 10803518710號函。
二、按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
之職務,為民法第1092條所明定。又家事事件之調解,就其他得為處分之事項,經當
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 1項、第 2項定有明文。
三、來函所詢就未成年子女特定監護事項委託監護成立之調解,其中調解內容載明「相對
人(即行使親權人)於委託期間內不得任意終止委託監護」約定,行使親權人得否不
受拘束,隨時終止委託部分,有學者認委託監護實質上乃屬委任契約之一種,因此行
使親權之父母仍可隨時終止其委託監護(林秀雄,親屬法講義,2018年 9月 4版,第
346頁),惟此部分涉及具體個案情形及實體法律解釋問題;至於行使親權之父母嗣
後向戶政機關辦理廢止委託監護登記,是否屬調解成立後事實狀態之變更,而得予辦
理部分,則屬戶政機關受理當事人聲請廢止委託監護登記時,應依權責認定之事項。
如當事人間有爭執,宜循法定程序救濟,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