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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貴府函詢是否有核定「宜蘭科學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容納水質標準及使用費計價基準修 正草案」之權限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03.12. 內授營環字第109080428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3月12日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 109年 2月21日府水下字第1090017639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 6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三、縣屬下
      水道之管理」、復按同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
      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
      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次按同法第25條第 1項亦明定:「下水道可容納排
      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另按內政部94年12月 2日內授營工程字第0940011760號函略以:「......專用污水
      下水道,其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現行下水道法並無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規定」,先予敘明。
    三、另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宜蘭科學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
      」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宜蘭科學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係依
      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 5條及第14條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且前開辦法係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條第 3項授權訂
      定,核與上開下水道法就系爭事項尚無牴觸。
    四、綜上所述,貴府逕依「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 5條及第14條
      規定辦理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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