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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6條之 1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 4條
第 2項關於公聽會舉行時點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3.30. 台財促字第109255081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3月30日
主旨: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 6條之 1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
共建設作業辦法(下稱自規辦法)第 4條第 2項關於公聽會舉行時點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服務處 109年 3月26日竹縣議連服字第 109030012號函辦理
。
二、依促參法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途徑包括第42條政府規劃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下稱
政府規劃案)及第 46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下稱民間自提案) 。民間自提案
區分為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及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
三、政府規劃案依促參法第 6條之 1規定,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辦理可
行性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其公聽會應於可行性評估階段辦理。
四、至民間自提案,依自規辦法第 4條及第 9條規定,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及主辦
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經主辦機關評估符合政策需求者,於辦理審核或初審時,
應適時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爰其公聽會應於申請案件經
主辦機關評估符合政策需求後,於辦理審核或初審階段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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