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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適用行政罰法第 8條等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04.08. 法律字第109035062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8日
    主旨: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適用行政罰法第 8條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說明:
     一、復貴府 109年 2月10日基府社勞參字第1090203020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該條本文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
       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本部 107年 8月29
       日法律字第 10703512520號函參照)。又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不
       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例如依行為人之社會地位及個人能力,於可期待運用其認
       識能力,是否能意識到該行為係屬不法,並於對該行為之合法性產生懷疑時,負有查
       詢義務,而應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依具體個案審酌衡量;倘行為人並非「不知法規」
       ,縱屬初犯或欠缺經驗,仍無前開但書有關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之適用 (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108年度簡上字第 164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
        2號判決、本部 106年11月22日法律字第 10603512750號函參照)。至於是否符合本
       法第 8條但書情形,與本法第 9條責任能力之規定、第10條不作為之責任規定、第11
       條至第13條關於依法令及依職務命令之行為、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行為之免責事由等
       規定無涉。本件貴府來函所詢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事項,仍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
       審認及裁罰(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 00376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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