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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失蹤,其家屬得否循家事事件法第 143條規定,逕行申請國有土地通行權
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9.04.13.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0572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13日
主旨: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失蹤,其家屬得否循家事事件法第 143條規定,逕行申請國有土地
通行權疑義。
說明:
一、復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貴會 109年 3月 2日原民土字第1090010910號函。
二、民法第10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準此,失蹤人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依家事事件法第 4編第 8章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有關規定辦理。
三、參照家事事件法第 143條第 1項規定,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配偶為第 1順位
之財產管理人。至於失蹤人之配偶,得否本於土地所有權人財產管理人之身分,申請
國有土地通行權,涉及具體個案情形,以及民法第 787條、第 800條之 1、國有土地
通行權申請權人範圍等實體法令解釋問題,如因具體個案涉訟,宜由法院本其法律確
信認定之,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建請本於權責卓處或另洽詢相關法令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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