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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國有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人失蹤,其家屬得否循家事事件法第 143條規定,代為申請原 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9.04.24.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101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24日
    主旨:有關國有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人失蹤,其家屬得否循家事事件法第143 條規定,代為
       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貴會 109年 4月14日原民土字第1090021619號函。
     二、民法第10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準此,失蹤人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依家事事件法第 4編第 8章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有關規定辦理。
     三、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係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條第 1項順序定之,
       至於失蹤人之家屬,得否本於財產管理人之身分,代為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
       ,涉及具體個案情形,以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解釋問題,如因具體個
       案涉訟,宜由法院本其法律確信認定之,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建請本於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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