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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非婚生子女之出生及認領登記,並已在認領書約定子女之從姓者
,無須於出生證明書再次約定子女從姓,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04.14. 台內戶字第109011232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14日
一、按民法第1065條規定略以,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同法第1059條第
1項規定略以,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次按本部98
年 7月23日台內戶字第 0980129881 號函略以,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
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
定之從姓。合先敘明。
二、有關出生登記前之子女從姓約定方式,按本部96年 5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
略以,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者,由申請人提憑
父母雙方約定書辦理或由父母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並簽名或蓋
章。次按本部 103年11月20日台內戶字第 1031201691號函略以,考量現行出生證明書
上方已有新生兒姓名欄位可供填寫,下方另有父母約定從姓欄位,如要求民眾檢附新生
兒從姓及命名約定書,未達簡政便民之效,且易引發民怨,爰本案仍依現行作業,於辦
理出生登記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
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
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共同簽名或蓋章確定,俾利戶政事務
辦理出生登記。
三、按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應與生母約定所生子女之從姓,復依本部96年 5
月25日及 103年11月20日前揭函,其書面約定以簡政便民為考量,未拘泥於特定之書面
形式,生父母既已在認領書約定子女之從姓,已符民法規定,爰無須請渠等於出生證明
書再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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