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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地方政府新設行政法人得否準用行政法人法第34條第 1項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05.05. 法律字第10903507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5月5日
    主旨:有關地方政府新設行政法人得否準用行政法人法第34條第 1項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9年 4月17日總處組字第 10900311071號書函。
     二、有關地方行政法人得否準用行政法人法第34條規定疑義,本部前於 107年10月12日以
       法律字第 10703512980號書函回復貴總處(諒達)略以:「按行政法人法(下稱本法
       )第41條第 2項係指引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俾據
       以設立行政法人並規範其應遵循之具體內容,此觀諸目前地方行政法人之自治條例其
       條文架構與本法相仿,亦可明之。是以,本法第41條第 2項並非賦予地方行政法人得
       直接準用本法之規定,且本法第34條亦未明定於地方行政法人準用之,從而自不生地
       方行政法人如何準用本法第34條規定之問題。另因直轄市、縣(市)依本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制定自治條例所設立之行政法人,並不限於『由機關(構)改制之行政法人
       』,尚包括『非由機關(構)改制之新設立行政法人』,惟本法第34條各項規定所稱
       行政法人,則並非均包括上開 2種行政法人。是以,直轄市、縣(市)依本法第41條
       第 2項規定制定自治條例所設立之行政法人,倘該自治條例內有類似於本法第34條之
       規定時,恐無法一律適用類似本法第34條之各項規定(例如非由機關(構)改制之行
       政法人即無法適用本法第34條第 1項規定)。至於直轄市、縣(市)依本法第41條第
       2 項制定自治條例,得否參照本法第34條於自治條例中明定地方行政法人可使用及管
       理公有財產(包括國有財產及市有財產)且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限制乙節,因事
       涉本法第41條第 2項之解釋,亦即其容許準用本法制定自治條例之內容及範圍為何問
       題,仍請貴總處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仍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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