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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其土地使用同意書出具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06.02. 農輔字第105021741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6月2日
    一、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3條第 2項第 1款第 4目規定,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具經營計畫書,經營計畫書應包含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先予敘明。
    二、按祭祀公業土地為公同共有關係,依民法第 828條第 3項規定,該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
      其他權利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另「祭祀公業條例
      」業就祭祀公業之定義、申報、規約應記載事項、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章程應記載事
      項等相關事項明文以資適用,並予敘明。
    三、本案請先予釐清申請人檢附之祭祀公業是否已完成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若已完成登記
      ,其章程對財產管理已明文委任管理人為之則依章程規定;若其章程並無敘明,則應依
      前揭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倘未完成登記,則請依前揭民法第 828條第 3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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