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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辦理涉及日治時期之繼承事件之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9.05.21.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088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5月21日
主旨:法院辦理涉及日治時期之繼承事件時,應注意當時之臺灣民事習慣並參酌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繼承開始在臺灣光復前者,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條規定,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
定,應適用當時有關法律,而日據時期關於臺灣人民親屬繼承事件,不適用日本民法
之規定,應適用當時臺灣之習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條、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
1956號判決參照)。
二、為利法院瞭解臺灣光復前日治時期之繼承相關法令及民事習慣,本院已於 103年間寄
送法務部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予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各級法院
圖書室亦均有該書。另本院內網已張貼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
供參(內網首頁/主題區/家事/家事常用法令/日治、無人繼承等繼承相關法令)
;如對承辦個案所適用之相關民間習慣、繼承登記法令尚有疑慮,得向法務部(法律
事務司)、內政部(地政司)函查。
三、戶政機關已就臺灣日治時期及光復後戶政資料電腦化前之戶籍資料,建置電腦資料索
引及戶籍影像資料,法院辦理旨揭事件,認有調取日據戶口調查簿(或稱日據戶籍謄
本)之必要時,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7條第 1項等規定,囑託戶政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
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協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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